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民初595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86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领,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庆县好运来烟酒店。
经营场所: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子营街道香港路7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29MA6DTNDDXX。
经营者:王兴珍。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庆县好运来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多交的87.5元,由其向本院申请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