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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明迈特贸易有限公司与黄骅市鑫坤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石民五初字第00338号
案件名称河北明迈特贸易有限公司与黄骅市鑫坤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明迈特贸易有限公司,黄骅市鑫坤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石民五初字第00338号原告河北明迈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337号。

法定代表人:扈克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长坤,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程,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骅市鑫坤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滕庄子乡西胡庄。

法定代表人:胡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明迈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骅市鑫坤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河北明迈特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石长坤、冯程,被告黄骅市鑫坤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明迈特贸易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10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为“宠物笼防撞开卡锁”实用新型专利,2014年4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河北明迈特贸易有限公司名为“宠物笼防撞开卡锁”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32066××××.0。

原告发现被告大批量生产侵犯原告实用新型的产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实用新型专利牟利,属于专利侵权行为。

原告于2014年8月29日向被告侵权产品所在地黄骅市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黄骅市法院已经裁定查封了被告侵权产品,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原告专利产品的行为;

判令被告销毁侵权产品;

判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整;

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因侵权行为发生后,原、被告曾就经济损失补偿及侵权产品处理问题达成解决意向,因此原告河北明迈特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请求判令被告销毁侵权产品、判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整两项诉讼请求。

被告黄骅市鑫坤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书面答辩称,一、黄骅市鑫坤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已经停止生产原告诉称产品,并保证以后未经原告书面许可不再加工、生产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任何产品。

该公司在接到黄骅市人民法院(2014)黄民前保字第170-1号民事裁定书后立即配合法院查封了侵犯原告“一种宠物笼笼门”(专利号ZL20142008××××.X)和“笼物笼防撞开卡锁”(专利号ZL20132066××××.0。

)实用新型宠物笼共2034件,并立即停止继续生产。

同时答辩人积极协调委托人赔偿了原告部分损失,也初步得到原告谅解。

二、黄骅市鑫坤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为配合法院查封行为,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

因原告对侵权产品采取了查封措施,黄骅市鑫坤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虽已协调原告同意委托加工方将侵权产品销售,但是上述产品至今并未销售,委托加工方至今仍拖欠黄骅市鑫坤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委托加工费70余万元,同时仓储等费用不断增加,给被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原告河北明迈特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专利证书复印件,证明原告专利权真实有效。

2.专利登记簿副本,证明原告专利有效。

3.黄骅市人民法院(2014)黄民前保字第170-1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对侵权产品进行了保全。

4.照片。

证明被告所生产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5.协议书。

证明被告及委托加工方已承认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并且三方已就经济赔偿达成协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8日,原告向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为“宠物笼防撞开卡锁”实用新型专利,2014年4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名为“宠物笼防撞开卡锁”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32066××××.0,权利人河北明迈特贸易有限公司。

该专利真实有效。

该专利权利要求书保护的范围为:1.一种宠物笼防撞开卡锁,包括基板、耳板和拨叉:所述耳板有两个,并行固定在所述基板上,其特征是在所述耳板上开有卡接孔,所述卡接孔的上半部为圆孔,所述卡接孔的下半部为条形孔;

在所述拨叉的后端接有卡板,所述卡板的板面垂直于所述拨叉的板面,所述卡板的两端穿接在所述耳板上的所述卡接孔中;

所述卡板的厚度略小于所述卡接孔下部所述条形孔的宽度,以使所述卡板卡接在所述条形也中,使所述拨叉止动闭锁;

所述卡板的宽度小于所述卡接孔上部所述圆孔的直径,以使所述卡板在所述圆孔中转动,从而使所述拨叉翻转开锁。

2.根据权利要1所述的宠物笼防撞开卡锁,其特征是,所述基板为可与门扇边框相贴合的圆弧面。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宠物笼防撞开卡锁,其特征是:所述拨叉产前端有两叉臂,两所述叉臂之间的间距略大于宠物笼门框立杆的直径。

2014年8月被告黄骅市鑫坤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生产侵犯原告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原告的证据及被告的答辩意见已证明这一事实的存在。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原告河北明迈特贸易有限公司“笼物笼防撞开卡锁”(专利号ZL20132066××××.0)处于有效状态,应依法予以保护。

被告黄骅市鑫坤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生产侵犯原告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

因原告撤回了对被告请求判令被告销毁侵权产品、判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整两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骅市鑫坤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河北明迈特贸易有限公司“笼物笼防撞开卡锁”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320667407.0)的侵害。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黄骅市鑫坤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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