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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莎针织公司诉张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知民判决书17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深龙法知民初字第17号
案件名称浪莎针织公司诉张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知民判决书17
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浪莎针织公司,张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知民初字第17号原告浪莎针织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浪莎针织公司诉被告张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被告张晓童的起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元,本院应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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