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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金牛区福彩干杂店、烟台渤海葡萄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成知民初字第515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金牛区福彩干杂店、烟台渤海葡萄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金牛区福彩干杂店,烟台渤海葡萄酒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515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奥岚,中豪律师集团(四川)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达,中豪律师集团(四川)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牛区福彩干杂店。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投资人冯少杰。

被告烟台渤海葡萄酒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龙惠斌,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牛区福彩干杂店、烟台渤海葡萄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金牛区福彩干杂店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金牛区福彩干杂店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金牛区福彩干杂店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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