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知民初字第00074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春雷,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蚌山区天益酒业食品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经营者:凌利梅,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委托代理人:庞俊,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市蚌山区天益酒业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审理,依法由审判员蒋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
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2015)禹知民初字第00074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