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知民终字第7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炎,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琴,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开锋,住重庆市巫溪县。
原审被告:杨娇,住重庆市奉节县。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陈炎与被上诉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开锋、杨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陈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