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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王开锋、杨娇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穗中法知民终字第711号
案件名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王开锋、杨娇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炎,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王开锋,杨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知民终字第7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炎,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琴,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开锋,住重庆市巫溪县。

原审被告:杨娇,住重庆市奉节县。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陈炎与被上诉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开锋、杨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陈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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