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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宝华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华清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东中法知民初字第2号之二
案件名称东莞市宝华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华清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宝华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华清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泰和县智远通用设备厂,东莞市臻誉实业有限公司,苏州恒远精密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知民初字第2号之二原告:东莞市宝华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望牛墩镇中韩桥工业区二区B栋,组织机构代码为66986730-0。

法定代表人:张开琴,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莫建坤,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建华,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华清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沙头南区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

委托代理人:李伟相,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莫加辉,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泰和县智远通用设备厂,住所地为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澄江镇工农兵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陈科。

被告:东莞市臻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农场工业区内。

法定代表人:周金芝。

被告:苏州恒远精密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金海路6号一层A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宝华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华清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泰和县智远通用设备厂、东莞市臻誉实业有限公司、苏州恒远精密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苏州恒远精密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以该公司的注册地江苏省苏州市为由,向本院提出案件移送申请书,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其中一被告东莞华清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故被告苏州恒远精密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能成立。

另查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正式挂牌成立,本案的立案时间为2014年12月29日。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履职的公告》第一点,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4年12月21日起受理案件。

另外,针对本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东莞市宝华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亦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立案时间是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之后,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外,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由该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的情形,本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原告亦同意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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