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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452号
案件名称黄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45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出生地福建省石狮市,户籍所在地石狮市。

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0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拘留,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海波,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1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山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朱海波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始,被告人黄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委托同案人颜某海、欧阳某某(均已判决)在本市白云区松洲街高桥大街62号二楼真华美制衣厂内加工假冒“adidas”、“NIKE”注册商标的服装。

3月19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将二同案人抓获,并当场缴获假冒“adidas”、“NIKE”注册商标的服装一批。

经鉴定,上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41880元。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结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黄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

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黄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社会危害性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

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

综上,请求法庭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始,被告人黄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委托同案人颜某海、欧阳某某(均已判决)在本市白云区松洲街高桥大街62号二楼真华美制衣厂内加工假冒“adidas”、“NIKE”注册商标的服装。

3月19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将二同案人抓获,并当场缴获假冒“adidas”、“NIKE”注册商标的服装一批。

经鉴定,上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41880元。

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黄某主动到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同案人颜某、欧某的供述,被害单位委托人韦某强的陈述,证人梁某的证言,证人刘某乙、刘某丙的证言及对被告人的辨认材料,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涉案现场的照片,涉案赃物的照片,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云价[2014]421号关于NIKE服装等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明细表,鉴定证明,价格证明,商标注册证,公证书,证明,同案人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黄某的身份材料,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结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黄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

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黄某暂扣于本院的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迳行折抵罚金,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易细姣人民陪审员  廖叶松人民陪审员  胡丝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尤晓晓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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