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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步月与张曰俊、戴武军等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0)潍知初字第183-2号
案件名称薛步月与张曰俊、戴武军等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薛某某,张某某,戴某某,潍坊某某事务所

案由

案由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潍知初字第183-2号原告:薛某某。

被告:张某某。

被告:戴某某。

被告:潍坊某某事务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被告戴某某、被告潍坊某某事务所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40元,减半收取852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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