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三初字第0000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栋,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松毛家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建武,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圣峰,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宿松毛家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经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现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