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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连涛与杨兵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1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淄民三证保字第6号
案件名称曹连涛与杨兵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1
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曹连涛,杨兵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淄民三证保字第6号申请人:曹连涛,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杨兵,男,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曹连涛因与被申请人杨兵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申请人曹连涛称:申请人依法享有名称为“负筋用砼垫块(马蹬1)”(专利号ZL20103016××××.4)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经调查发现,被申请人杨兵生产、销售与申请人前述外观设计专利相同的产品,其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以查明侵权事实。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曹连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自即日起查封申请人曹连涛的担保财产(车辆型号为BMW7251LL、机动车登记编号为鲁C×××××的小型轿车一辆)。

二、对被申请人杨兵的经营场所内涉嫌侵犯申请人曹连涛专利号为ZL201030165523.4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相关产品以查封、扣押、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证据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案件受理费1000.00元,由申请人曹连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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