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知民初字第00065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郝菲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小松,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大新好多好商店,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大新镇大新村。
负责人刘丽友。
被告张家港市大新好又好商店,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大新镇大新村。
负责人叶竹美。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港市大新好多好商店、张家港市大新好又好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9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