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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雁滩家具市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城民三初字第495号
案件名称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雁滩家具市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雁滩家具市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初字第495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光,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雪林,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雁滩家具市场,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宋祖山,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雁滩家具市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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