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知民初字第00044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袁成,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邮市昊明超市,经营场所在江苏省高邮市三垛镇二沟商品街1号。
经营者王福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邮市昊明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