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380号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法定代表人卓士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雄,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仕强,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牛区正成电动工具经营部。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经营者王正东,男,汉族,1967年1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金牛区泓铭建材经营部。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经营者张素华,女,汉族,1963年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牛区正成电动工具经营部、金牛区泓铭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金牛区正成电动工具经营部、金牛区泓铭建材经营部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