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葫民初字第00071号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西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杨利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佰刚,北京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松鑫,男,199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被告:绥中县绥中镇海里捞火锅店。
地址:辽宁省绥中县文化路28号安居嘉院小区1号A-4-5。
负责人:黄平,男,1966年2月23日出生,满族,该店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绥中县绥中镇海里捞火锅店侵害��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陈 瞳审 判 员 唐宏博代理审判员 朱 丹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殷雨晴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