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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卞书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同民初字第11号
案件名称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卞书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卞书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11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4号。

法定代表人庞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静,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卞书娥,大同市南郊区利泰机电物资经销处业主,现住大同市五里店机电城A1-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诉被告卞书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于2015年6月1日以原、被告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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