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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军假冒注册商标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沈刑执字第2005号
案件名称王洪军假冒注册商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洪军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刑执字第2005号罪犯王洪军,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大学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服刑。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4日作出(2013)普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洪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认为,罪犯王洪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建议。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5年1月25日,罪犯王洪军获得记功奖励2次。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洪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洪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自2012年6月12日起至2015年7月11日止。

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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