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知民初字第00162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卫平,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任永强,男,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昌焰,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的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任永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1150元,其他费用40元,共计1190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