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知民初字第54号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1幢11层1102内0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永全,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武进区湖塘育才书店,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花东237幢丁单元102室。
经营者邓建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武进区湖塘育才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