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民初字第86号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锡达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善伟,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文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河县裕新丰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城齐鲁大街西首路南。
法定代表人:王会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军,山东兴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河县裕新丰商贸有限公司大厦店分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城阳光路82号。
负责人:孟秀婷,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齐河县裕新丰商贸有限公司、齐河县裕新丰商贸有限公司大厦店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齐河县裕新丰商贸有限公司、齐河县裕新丰商贸有限公司大厦店分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