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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林飞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张定刑初字第218号
案件名称被告人林飞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飞勇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定刑初字第21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飞勇,男,38岁。

辩护人王祥政,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张定检公诉刑诉(2015)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飞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巩守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飞勇及其辩护人王祥政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7月份起,被告人林飞勇多次从广州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芙蓉王伪劣香烟,并通过物流公司运至张家界龙达物流中心,然后销售给唐帮群。

2015年1月15日,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干警在张家界市永定区龙达物流中心现场查获林飞勇从广州购买并准备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150条芙蓉王(软蓝)、150条芙蓉王(蓝)香烟,同年1月16日在张家界市永定区顺风水泵供应站查获陶维胜帮助林飞勇转移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1467包白沙(和天下)香烟。

另查明,根据《2015年上半年湖南省卷烟品牌价格目录》规定,芙蓉王(蓝)香烟每条价值人民币330元,芙蓉王(软蓝)香烟每条价值人民币550元,白沙(和天下)香烟每条价值人民币1000元,被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150条芙蓉王(软蓝)、150条芙蓉王(蓝)香烟、1467包白沙(和天下)香烟价值共计人民2787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飞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唐帮群、陶维胜、符明刚、金冬云、王晓军、鲍忠华、林飞亮、赵小红、陈功胜等人的证言,卷烟鉴别检验报告,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中国烟草总公司湖南省公司文件,龙达物流中心的货运单,华融湘江银行张家界分行账号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飞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辩护人提出本案的涉案卷烟价格应根据《张家界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价格认定的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的涉案卷烟全是有品牌的卷烟,应当以湖南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故该观点不予采纳。

被告人林飞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

被告人林飞勇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飞勇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飞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红英人民陪审员  屈锦艳人民陪审员  王章群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印娜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款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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