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5号原告郑国栋。
委托代理人赵耀荣,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誉志,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泰博展具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振启。
委托代理人张勇旗,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国栋与被告天津市泰博展具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国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6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84元,由原告郑国栋负担。
审 判 长 沈 强代理审判员 孙 倩人民陪审员 耿晓光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晓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