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0584号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国家高新区金环东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姜天恩。
委托代理人钟玥,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龙,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腾辉电器经营部,经营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家电百货城23栋113号。
经营者肖昆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腾辉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腾辉电器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腾辉电器经营部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闵俊伟代理审判员 程 婧人民陪审员 刘爱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