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周建兵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运中刑执字第228号
案件名称周建兵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建兵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运中刑执字第228号罪犯周建兵,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西省临猗县人。

现羁押在永济监狱。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2012)海刑初字第213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建兵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天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30日起至2015年10月29日止)。

执行机关于二O一五年五月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周建兵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

积极参加“三课”文化学习,上课专心听讲,按时完成作业;

劳动中能出全力,吃苦耐劳,踏实肯干,多次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能长期保持个人内务干净整洁。

该犯在服刑期间获监狱表扬5次,嘉奖2次,余1分。

提供的证据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同队罪犯证言等。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建兵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监狱表扬5次,嘉奖2次,余1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同队罪犯证言等。

本院认为,罪犯周建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建兵减去余刑。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