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知民终字第000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孙厚坤,系扬州市邗江槐泗千禧百货店经营者业主,经营地址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槐泗镇学士东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春雷,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厚坤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扬广知民初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厚坤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由孙厚坤负担(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