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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广州市风标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创联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44号
案件名称02广州市风标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创联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风标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创联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44号原告广州市风标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匡载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秋红,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晓笛,广东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创联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杨欣民,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风标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214元(已由原告广州市风标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19607元,由原告广州市风标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  伟  晖人民陪审员 吴  锡  钳人民陪审员 戴  自  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庄晓民(代)李明哲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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