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磊若软件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青知民初字第252号
案件名称磊若软件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磊若软件公司,青岛高校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知民初字第252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

法定代表人:MarkPeterson,总裁。

委托代理人:程胜、卢川,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物所律师。

被告青岛高校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长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兰文浩、秦鹏,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青岛高校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高校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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