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张浦镇武义易家福超市商泱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昆知民初字第0079号
案件名称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张浦镇武义易家福超市商泱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昆山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市张浦镇武义易家福超市商泱加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知民初字第0079号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丹徒新城恒顺大道66号,组织机构代码60883406-2。

法定代表人张玉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斌,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张浦镇武义易家福超市商泱加盟店,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商泱路***号。

经营者张建平。

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张浦镇武义易家福超市商泱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回诉讼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