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花都区彭博眼镜厂。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负责人:肖粤江。
委托代理人:董咏宜、肖宇扬,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SOONLEEFONF(孙利方),男,起诉状载明的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代理人:胡朝阳,深圳市康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彭博眼镜厂(下称彭博眼镜厂)为与被上诉人SOONLEEFONF(孙利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230010843.1)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侵权行为地具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以及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侵权行为涉及网络的,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根据SOONLEEFONF(孙利方)提交的证据显示,www.1688.com上实施的被诉许诺销售行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广东省深圳市,故广东省深圳市应视为侵权行为地,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彭博眼镜厂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彭博眼镜厂将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彭博眼镜厂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依法应当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一)彭博眼镜厂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
原审裁定以www.1688.com上显示的被诉侵权产品图片上标注有“广州市花都区彭博眼镜厂”字样,据此认定彭博眼镜厂是侵权行为人错误。
www.1688.com是阿里巴巴的官方网站,是为买卖双方提供电子商务交易的平台,从SOONLEEFONF(孙利方)提交的证据可见,被控侵权的信息是由一位叫“王某”卖家发布的,并非由彭博眼镜厂发布,为此,涉嫌侵权人为“王某”而非彭博眼镜厂,且照片显示的是“广州市花都区彭博眼镜厂(外贸部)”,事实上彭博眼镜厂没有该部门的划分。
除此之外,SOONLEEFONF(孙利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本案涉嫌侵权产品是由彭博眼镜厂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彭博眼镜厂也没有实施上述行为。
(二)原审裁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SOONLEEFONF(孙利方)通过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进行网页公证,故广东省深圳市应视为侵权行为地,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我国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在网络上的许诺销售行为的侵权行为地如何确定,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虽然本案不是网络著作权案件,但均是涉及网络上的侵权行为管辖地的确定问题,在专利法没有明确规定之前,可以参考适用上述规定。
SOONLEEFONF(孙利方)指控彭博眼镜厂构成涉嫌侵权的证据只有阿里巴巴网页上显示的图片,因此,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可能是阿里巴巴官网登记所在地、服务器所在地或“王某”上传被诉侵权产品照片的计算机所在地,即使SOONLEEFONF(孙利方)或法院认定是由彭博眼镜厂上传的,那么侵权行为地也只能是彭博眼镜厂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
由此可见,上述地点均与广东省深圳市无关,故广东省深圳市不是侵权行为地,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虽然上述法律条款规定“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但适用的前提是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而本案至少被告住所地是明确的。
事实上,通过阿里巴巴的网站,在全世界只要有网络通达的地方,就可以打开看到被诉侵权信息,原审法院仅因SOONLEEFONF(孙利方)在广东省深圳市进行了网页公证,就认定广东省深圳市为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从而认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即等于世界各地的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那么我国的管辖制度无疑形同虚设。
(三)本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广东省广州市内的专利案件均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该院审理。
被上诉人SOONLEEFONF(孙利方)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查,SOONLEEFONF(孙利方)以彭博眼镜厂通过互联网大肆进行宣传、许诺销售涉嫌侵犯SOONLEEFONF(孙利方)拥有的名为“眼镜(负离子保健美容)”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230010843.1)的产品,构成侵权,给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由,起诉到原审法院。
SOONLEEFONF(孙利方)起诉时提交了如下证据:由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的(2014)深证字第110536号公证书,公证事项为:网页保全;
委托代理合同;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
涉案专利相关证书。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在SOONLEEFONF(孙利方)提交的证据中,证明彭博眼镜厂通过互联网实施涉嫌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只有一份公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网页公证取证地不能视为侵权行为地,且SOONLEEFONF(孙利方)住所地亦不在广东省深圳市,故广东省深圳市不属于本案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侵权行为结果地,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驳回彭博眼镜厂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彭博眼镜厂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彭博眼镜厂关于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90号民事裁定;
二、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邵静红代理审判员 符 容代理审判员 吴 利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