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3326号原告邵良荣。
委托代理人胡俊,湖北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中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小洪山中区12号。
法定代表人雷美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宏,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易和平,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壁市万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陆水湖大道245号。
法定代表人陈斯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易和平,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良荣诉被告武汉中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赤壁市万泰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专利名称:混凝土桩的施工方法,专利号:98101041.5】一案中,原告邵良荣以需补充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邵良荣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良荣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900元,由原告邵良荣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