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3236号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WEESIEWKIM(黄守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益豪,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被告:李亚鹏,男,199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亚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兴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杨晓晨书 记 员 杨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