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知民初8号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和顺路269号绿景欣苑二期2栋121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689541850U。
法定代表人:刘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朝顺,北京隆安(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群,北京隆安(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苗仁堂生物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经济开发区第一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07705918398。
法定代表人:胡青竹。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苗仁堂生物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贵州苗仁堂生物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多交的650元,由其向本院申请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