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192知民初45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玉中,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云峰,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下简称“纳益其尔”)诉被告云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以独任审理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纳益其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申玉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云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纳益其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致力于天然绿色护肤的韩国化妆品品牌企业,自2009年在韩国创建“NATUREREPUBLIC”品牌,深受消费者喜爱。
该品牌产品于2013年正式登陆中国市场,在中国有护肤、彩妆、护发、身体护理等600余种产品,多款产品因质量上乘、效果良好在各大电商平台及线下门店热销,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
原告系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于2013年5月7日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5月6日,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类,包括润肤液、美容面膜、化妆品、滋养霜等。
经过原告大量宣传投入,“NATUREREPUBLIC”品牌芦荟胶系列产品于2014年荣获《韩国日报》大韩民国美丽产业大奖、2016年荣获AsiaBeautyAwards年度热销产品,并于2015、2016、2017连续荣获天猫金妆奖单品类大奖。
原告的“NATUREREPUBLIC”品牌芦荟胶系列产品自进入中国市场以来,销量巨大,宣传的持续时间长、地域范围广,在国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随着原告“NATUREREPUBLIC”品牌知名度提升,市场上充斥大量假冒、侵权产品,严重的影响原告的品牌形象及损害原告经济利益。
经调查发现,被告销售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产品,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为维护原告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云峰未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5月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株式会社自然共和国(NATUREREPUBLICCO,LTD.)取得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类:香水、化妆洗液、润肤液、染睫毛油、眼线笔、口红、粉底、洗面霜、化妆粉、防晒霜、防晒液、洗发液、美容面膜、指甲油、画眉铅笔、化妆品、滋养霜等,注册有效期限至2023年5月6日止。
2013年11月4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人变更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2020年3月15日,纳益其尔的委托代理人嵇婷婷向江苏省金湖县公证处申请对其订购侵权产品的订单和邮寄的物品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公证员马某、公证处工作人员万程红承办。
2019年11月12日,马某从金湖县黎城街道园林南路288号市民中心的邮件收取处取得邮件,该邮件包装完好,邮件上的快递单上显示的快递公司:中通快递,单号:73122488410440。
2020年3月18日,嵇婷婷在马某、万程红的监督下,在公证处的电脑上进行操作:1、建立名为“113”文档;2、进入www.mobile.yangkeduo.com网站;3、点击“手机”登陆,输入“132××××****”及验证码871549,进入页面;4、点击“个人中心”,在“我的订单”里找到涉案的订单、该订单的物流信息、商家信息(店铺:悦己韩妆)等内容。
公证人员某上述邮件进行拍照后封存,后交嵇婷婷保管、并将电脑网页进行截屏。
2020年3月27日,江苏省金湖县公证处对公证过程出具(2020)苏金证字第317号公证书。
庭审中,本院当场确认公证封存的邮件,外包装完好无损,外包装有快递单及收货人是嵇婷婷,收件人地址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黎城街道园林南路288号市民中心3A,并标注寄件人悦己韩妆,寄件地址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健康街38号,在寄件人上方标注快递单号73122488410440。
拆封后,涉案邮件内有一盒芦荟胶,外包装最上面标有“NATUREREPUBLIC”,与纳益其尔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NATUREREPUBLIC”一样。
底部印有产品到期时间和条形码。
将公证封存的芦荟胶与原告纳益其尔的正品芦荟胶比对,正品芦荟胶的瓶盖右下角圆形图案标签里有个芦荟花形状的图案,叶状图案里有锯齿状叶片且下方缺损叶片有回勾,该图案系防伪标识,而公证封存的芦荟胶瓶盖虽印有类似的图案,但叶状图案里没有锯齿状叶片,下方叶片缺损处无回勾。
本院认为,纳益其尔享有的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仍在有效期内,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云峰在拼多多平台上销售的涉案化妆品,该商品上标示纳益其尔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且与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化妆品一致,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或混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可以认定云峰销售涉案化妆品行为,侵害了纳益其尔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本案中,纳益其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或云峰的获利情况,故本院依照上述规定的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
根据云峰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经营规模、场所、销售方式、侵权商品的售价及涉案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综合考虑,酌情确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为人民币45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峰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云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500元;
三、驳回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232元,被告云峰负担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