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知民初字第0032号原告江苏双鱼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双鱼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褚洁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星,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兴市风风食品店,经营场所泰兴市泰兴镇三井南巷(中心幼儿园对面)。
经营者杨杰。
委托代理人房正林,江苏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双鱼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风风食品店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双鱼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