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立民终字第1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美琴,女,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系广州市越秀区诚佳服装店经营者,经营地址广州市越秀区高第街***号首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江,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镇彬,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美琴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1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上诉人刘美琴认为:上诉人住所地为汕头市南区,本案应由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越秀区人民法院的裁定没有法律依据,应将本案移送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上诉人刘美琴经营的广州市越秀区诚佳服装店位于广州市越秀区高第街151号首层,该地点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刘美琴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