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立民终字第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建柱,男,汉族,1980年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组织机构代码10110041-4。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魏建柱因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经查,上诉人魏建柱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魏建柱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