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知民初字第353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
法定代表人:MarkPeterson,总裁。
委托代理人:程胜、卢川,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物所律师。
被告龙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宗华、安文娟,山东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龙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对被告龙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