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294号原告:管昌国。
委托代理人:张玉海。
委托代理人:钟瑶瑶。
被告:义乌市佩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红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昌国与被告义乌市佩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管昌国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管昌国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昌国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32元,减半收取1316元,由原告管昌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