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0941号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
法定代表人佘雨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艳,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鹏,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开福区新颜如玉美容美发用品专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经营者陈小伍,女,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开福区新颜如玉美容美发用品专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以当事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闵 俊 伟
 
 
 
 
 代理审判员 张 少 波
 代理审判员 程 婧
 
 
 
 
 二○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彭 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