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716号罪犯陈辉绩,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厦门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2013)思刑初字第4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辉绩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31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陈辉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辉绩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四年三月至二0一五年二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点六分。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此次减刑缴交罚金20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陈辉绩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辉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一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