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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爱购商贸有限公司与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71号
案件名称永康市爱购商贸有限公司与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永康市爱购商贸有限公司,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康市爱购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叶仲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莫建坤,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建华,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坚,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永康市爱购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中法知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本案中,本院依法传票传唤各方当事人于2015年4月23日上午9:30分到本院开庭,上诉人永康市爱购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签收本院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永康市爱购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的规定,本案开庭传票送达后,上诉人永康市爱购商贸有限公司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行放弃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永康市爱购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中法知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由永康市爱购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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