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知民初字第00073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组织代码16501100-7。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春雷,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荣磊,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经济开发区百姓人家烟酒超市民政店,实际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富华路。
经营者马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经济开发区百姓人家烟酒超市民政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