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知初字第51号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
法定代表人:朱海波。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罗龙江、刘文华。
被告:杭州胜利河美食街夜市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恩强、徐狄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诉被告杭州胜利河美食街夜市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