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知民初字第297号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庆东。
委托代理人李孝樟(特别授权),浙江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日光汽配经营部。
经营者郑日光。
委托代理人蔡丰荣、朱进丰(特别授权),瑞安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日光汽配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