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知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祝威,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8月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依法逮捕。
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燕,上海普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5)第8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威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孟庆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威及其辩护人张燕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祝威从他人处购入标有“adidas”和“NIKE”商标的假冒球衣并通过其在阿里平台注册的速卖通“CN900XXX”和“YWXXXX”二个账号向境外销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890261.81元。
2014年8月8日,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对被告人祝威租用的义乌市江东街道地下室办公室及仓库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尚未销售的标有“NIKE”商标的球衣2303件,标有“adidas”商标的球衣3005件。
经鉴定,上述球衣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198485元。
指控认为,被告人祝威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祝威辩称,其对指控罪名没有意见,但认为指控的数额中包含了运费以及合法产品的销售金额,还有刷信誉的数额,只有20万元左右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额。
被告人祝威的辩护人张燕认为,公诉机关在认定被告人祝威的涉案销售金额时应将运费、合法产品销售额、刷信誉数额予以扣除;
假冒球衣的价格不能按照正品球衣的价格来确定;
销售金额与未销售货物价值应分别量刑;
被告人祝威系初犯和偶犯,认罪态度好,且具有悔罪表现;
综上请求能对被告人祝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祝威从他人处购入标有“adidas”和“NIKE”商标的假冒球衣并通过其在阿里平台注册的速卖通“CN900XXX”和“YWZXXX”二个账号向境外销售;
被告人祝威通过网络与买家进行假冒球衣交易时,采取了由其负担运费即包邮的形式发送球衣;
被告人祝威在经营其网上商铺过程中,还采用虚假交易刷信誉的方式以提高其开设的商铺的信誉,共计产生刷信誉金额为人民币4万余元;
至查获时止,被告人祝威的上述两个速卖通账号上显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球衣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为890261.81元。
2014年8月8日,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对被告人祝威租用的义乌市江东街道办公室及仓库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尚未销售的标有“NIKE”商标的球衣2303件,标有“adidas”商标的球衣3005件。
经义乌市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球衣价值人民币198485元,金华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该鉴定结论予以维持;
上述球衣经权利人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祝威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公证认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证据提取单、网络销售记录、外汇牌价表、身份证明、抓获经过、鉴定证明、价格鉴定意见、维持鉴定结论函、现场笔录,被告人祝威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威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祝威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部分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即被查扣,故对被告人祝威应以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之和为基础从轻处罚。
被告人祝威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祝威在销售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时,存在刷信誉的情况,相应金额不应计入犯罪数额当中,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祝威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祝威系初犯和偶犯,归案后又具有悔罪表现,请求能对其从轻处罚,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祝威及其辩护人还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销售金额中包含运费支出和合法商品的销售收入,应予以扣除,被查扣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鉴定价格过高,不应采信,该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均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祝威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8日起至2019年8月7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