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市刑执字第1029号罪犯管凡翔,男,1955年8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6日作出(2013)仁刑初字第200号判决,认定被告人管凡翔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0元。
刑期自2012年10月26日起至2015年10月25日止。
于2013年8月17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综合记功一次,建议予以减刑。
本院审查认为,罪犯管凡翔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前科,服刑期间未按判决履行财产刑,综合其犯罪情节,其具有悔罪表现的证据不足,不符合减刑的相关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管凡翔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