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知民初字第0004号原告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红阳,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正旺。
被告孙寿才。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寿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