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终4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育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上海育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鲍志林,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云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商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裴大鹏,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育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商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16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育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上诉且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育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易 嘉审 判 员 杜灵燕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凌辰书 记 员 张凌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
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
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