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721号原告:广州锋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南路201号303房,组织机构代码681307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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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楚双印。
委托代理人:宣宝华,该公司员工。
女,汉族,1986年9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系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西提二马路37号新文园国际数码城一层A075、A076号铺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锋尚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如燕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244730.2)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锋尚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锋尚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锋尚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州锋尚电器有限公司负担。